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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DYNAMICS

河北政策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27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政〔2015〕14号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统筹调控和规范管理,按照“把握节奏、调整规模、优化结构、注重品质、资源统筹、管控风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好房地产业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意见,着力优化城镇化建设布局,以建设京津冀城市群为载体,充分发挥我市首都功能疏解及生态建设的服务作用,把环首都周边县市建设成规模适度、特色鲜明、设施完善、生态宜居的卫星城市。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拉动作用和在民生改善中的基础作用,保障群众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积极顺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趋势,推进环京津城镇群建设,按照重点关注、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工作。中部以廊坊市区为核心,提升中心城市综合实力;北部以推进北三县统筹发展为重点,打造首都同城发展圈;南部以霸州为中心,建设天津都市功能协作区,构筑层级合理、各具特色、多点支撑、良性互动的城镇发展格局。注重城镇特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挖掘,提升城镇内涵品位,让城镇有特色、有个性,历史文脉得以延续弘扬。

二、构筑完整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一)抓好住房用地供应。科学安排住房用地出让节奏、时序和规模,积极稳妥均衡供地。因地制宜、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足量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每半年对供地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计划落实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及时依程序调整供地计划。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制度,积极探索和改进土地竞价方式。各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要对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作出明确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纳入出让合同。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加强住房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严格竞买人资格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二)强化城市规划对住房建设的调控作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市结构调整、功能完善,合理确定住房建设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公园绿地和广场游园,完善城市居住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严格居住用地管控,合理设定开发强度,严格落实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控制要求,不得突破和随意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文化活动中心、健身场所、便民店、社区服务中心、居民信报箱、公厕等配套设施,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其中,要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出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以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公共租赁房建设为主体,高站位、高标准的落实好住有所居目标。

1.加大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力度。在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保障房建设任务基础上,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以需定建,量质并举。合理确定准入条件,落实联审联查制度,坚持分类轮候、公平分配,让应保障的群众真正受益。积极稳妥地做好保障房并轨工作,搞好并轨运行政策评估。实行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统筹考虑当地财政支付能力和住房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租金补贴梯度,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控制在合理水平;坚持以租为主、保租控售,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多元化的保障需求。完善纠错机制,加强退出管理,对非法占有保障性住房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优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设施配套和户型设计,确保配套设施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提高保障对象生活质量。不断探索建立民营资本、企业及非营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体制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2.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坚定不移落实好国务院近期棚改工作的惠民政策,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统筹推进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对全市棚户区进行补充调查,将城中村和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旧住宅小区,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力求达到人民居住环境改善和城市形象提升的双赢效果。棚户区改造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充分利用国家支持棚户区改造的融资政策,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按时回迁安置,切实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利益,坚决打击通过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逼迫搬迁等违规行为,严禁动用公安机关基层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做好历史文化古迹、历史建筑保护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继续开展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通过对老旧小区进行房屋整修、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改善老职工、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整体面貌。

3.新农村改造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同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本级管理区域内新农村建设前瞻性规划,按照“绿色、循环、低碳”人居原则,把适度推进中心村建设作为重点,不断提高农村土地集约节约水平,强化镇与中心村之间的设施网络建设,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构建小城镇、农村中心社区、特色(历史文化)村街为主要框架的人居体系。每年根据实际需求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确保土地供应。同时拓宽保障房覆盖面,针对外来人员和务工流动人口,鼓励以园区、企业组织建设定向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以解决其住房需求。

(四)合理调控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总量和结构。按照需求增长情况,及时调整住宅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规划开发规模和用地规模。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普通商品房供应结构比例,切实满足有效刚性居住需求,坚决管控投机、投资性行为。逐步形成供给稳定、总量平衡、梯次分明的住房供应体系。合理确定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比例,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形成有效供应。各类住房建设项目要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加大对房地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到位,该收取土地违约金的要足额收取,该收取土地闲置费的要及时追缴,该无偿收回的要无偿收回。

三、全面提升我市住宅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水平

(一)提高住宅项目建设品质。新建普通商品房、拆迁改造项目的回迁安置房,要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建设质量、配套设施建设等环节加强控制和管理,促进项目建设水平上档升级。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型建筑,继续组织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和绿色建筑评价,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施工导则》,推进适用新技术的集成应用,不断提高住宅科技含量和产业发展质量。鼓励发展成品住宅,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全装修,逐步提高全装修住宅的供应比例。倡导工业化装修方式,鼓励采用菜单式集体委托方式进行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结合,引导住宅品质整体升级。

(二)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转变住宅发展方式,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强化政府引领,完善配套政策,规划建设住宅产业现代化园区,培育住宅预制构件和部品生产企业,鼓励传统建材企业向住宅部品生产企业转型,扶持建设一批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住宅产业现代化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在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中率先推广应用产业化建设方式,在土地供应意见征询、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提出明确要求。健全标准技术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不断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1.重新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新体制。认真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物业管理体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2014〕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物业监管机构和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格局。

2.加强住宅小区的自我管理能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利用2至3年时间,指导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从而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提高居民对小区管理的知情权和话语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由社区居委会参与的物业投诉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3.发挥各职能部门在住宅小区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与小区管理密切相关的综合执法、物价、公安、环保、工商、质监、邮政、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管辖范围内住宅区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4.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等级)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结合旧住宅小区改造改善扩大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四)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综合功能,突出绿色生态理念,提升居住环境质量。按照便于设施维护管理的要求,合理布局建设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通信、停车、文体等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建设雨污分流,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系统,加强透水性道路建设,增强城市防水排涝能力。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加快社区公园、游园、林荫路、林荫广场建设,提升改造现有公园绿地,推广下沉式绿地建设,提高乔灌木覆盖比例,增强防灾避险功能。建成区内老旧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利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改造,不断提升城市承载力,同时确保新建项目和新规划区域,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标准与城市发展水平相匹配。

四、严格执行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并根据市场化原则和国家相关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对中小户型和居民自用首套房实施利率优惠政策。改善信贷服务,优化利率结构,积极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需求。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房地产开发贷款信贷准入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其信贷需求。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引导和监督。继续执行个人购房有关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严格预售许可审批,要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县(市、区),要加快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范销售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严禁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加强销售现场管理,有关证件资料要按要求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完善新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前,应将预(销)售价格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的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

(三)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从2015年开始,连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三年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等行为,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和体系进一步健全。积极采用遥感技术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并与资质管理协调联动,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域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廊备案制度,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土地、规划、建设、人行、银监局、税务以及房管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审批后的日常监管机制,增强尽职尽责落实监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意识,为企业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核查和处置要公开透明,增强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公平、公正。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环京的重点县市,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不断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及时利用网络平台主动发布土地出让、项目规划、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等方面的权威信息。加强基础工作,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力争在2015年底前市、县两级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对接的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发布平台,提高舆论引导水平,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引导购房者适度消费、梯度消费、理性消费,自觉抵制低价诱惑、非法集资、高利诱惑,逐步形成科学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保障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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